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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绝对知识

一、确知自己是存在的"自我"的简单内容

天启宗教的精神还没有克服它的意识本身,或者这样说也是一样,它的现实的自我意识还不是它的意识的对象;一般讲来,天启宗教的精神本身以及在它里面互相区别着的诸环节,都归属于表象范围并具有对象性的形式。表象的内容虽是绝对精神,不过还须进一步扬弃这种单纯的形式,或者毋宁说,因为这种形式是属于意识本身的,那末它的真理必定在意识所经历过的诸形态中显示过了。——对于意识的对象的这种克服〔或扬弃〕,不应当片面地理解,以为对象是指向自我回复的东西,而应当更确切地理解为为对象本身表明了自己对于自我说来是消逝着的东西;还应当理解为:正是自我意识的外在化建立了事物性,并且这种外在化不仅有否定的意义,而且有肯定的意义,不仅对于我们或者自在地有肯定意义,而且对于自我意识本身也有肯定意义。对象的否定或对象的自我扬弃对于自我意识所以有肯定的意义,或者说,自我意识所以认识到对象的这种虚无性,一方面,是由于它外在化它自己;因为它〔自我意识〕正是在这种外在化过程里把自身建立为对象,或者说把对象——为了自为存在的不可分割的统一——建立为它自身。另一方面,这里同时还包含另一环节,即自我意识又同样扬弃了这种外在化和对象性,并把这种外在化和对象性收回到它自身中,因而它在它的异在(amderssein)本身里就是在它自己本身里。——这就是意识的〔辩证〕运动,而意识在这个运动里就是它的各个环节的全体。——意识必须同样按照对象的各个规定的全体去对待对象,并且按照全体规定中的每一规定去把握对象。对象的各个规定的全体使对象自在地成为精神性的东西,而对于意识来说,对象之所以成为精神性的东西,真正说来是由于意识把全体规定中的每一个别的规定都理解为自我,或者说是由于意识采取了刚才上面所说的对待各个规定的那种精神的态度。

因此,第一,对象是直接的存在或事物一般。——这相当于直接的意识;第二,对象是向对方的转化(anderswerden),它和意识的关系,(或为他存在和自为存在),即受到意识规定而有了规定性(bestimmtheit),——这相当于知觉;第三,对象是本质或作为普遍的东西——这相当于知性。对象作为全体乃是由普遍通过规定到个别性的推论①〔推移〕或运动,以及相反地,从个别性通过扬弃了的个别性或者通过特殊规定到普遍的推论或运动。——因此,意识依据这三个规定必定知道对象即是它自身。可是,我们这里所说的这种知识还不是关于对象的纯概念式的理解那样的知识;而是说,这种知识应当只在其发展中,或者说,应当在它的各个环节中,按其属于意识本身这一方面来加以表述,而真正的概念或纯粹知识的各个环节,则应当在意识诸形态的形式中表述出来。因而,在意识阶段中对象还没有表现为如象我们刚才所说的那样的精神性的东西;而意识对于对象的态度既不是就这种全体本身,也不是就这种全体的纯概念形式来考察它;相反,意识对待对象的态度,一方面,是把对象当作意识形态一般来看待,另一方面,是把对象当作我们集聚起来多种这样的意识形态来对待,而在这些意识形态中,对象的环节和意识态度的环节的全体,(只有当这全体消解为它的各个环节时)才能被揭示出来。

①"推论"或三段式(derschlubβ),黑格尔在这里用来表示一个环节到另一个环节更到第三环节的推移、过渡和辩证运动。——译者

因此,就对于对象这方面的理解,象它是在意识形态中那样,只须回忆起先前那些已经出现过的意识形态就够了。——至于对象,就它是直接的,是一漠不相干的存在来说,那末,我们曾经看到,观察的理性就是在这种漠不相干的事物中寻找和发现它自己的,这就是说,观察的理性意识到它的活动也是一外在于自己的活动,正如它意识到对象只是一直接的对象一样。——我们也曾经看到,观察的理性在其最高阶段曾把它的规定表述在这样的无限判断中:我的存在是一事物。——而且还是一感性的直接的事物(如果把自我称为灵魂,那末它虽然也被表象为事物,但却是一不可见的、不可感觉到的等等的事物,因而事实上就不是直接的存在,不是人们在事物一词下所意指的那种东西)。——上述那一判断,如果直接从它的词句看来,它是无精神性的,或者宁可说它就是没有精神的东西本身。但是,按照它的概念来说,这个判断实际上是最富于精神的东西,而它的这个还没有在判断里明白出现的内在本质,正是另外两个必须予以考察的环节所要表达的。

事物就是我;在这个无限判断里事物事实上是被扬弃了;事物并不是自在的东西;事物只有在关系中,只有通过我以及它与我的关系,才有意义。——这个环节在纯粹的识见和启蒙思想中就已出现在意识之前了,事物纯全是有用的,并且只可从它们的效用性去考察它们。有教养的自我意识,经历了自身异化了的精神的世界,通过它的外在化创造了作为它自身的事物,因而,在事物中还保持着它自己,并且知道事物的非独立性,换言之,知道事物本质上只是为他的存在;或者说,如果对关系,亦即对在这里唯一构成对象的本性的东西加以完满的表述,那末,在有教养的自我意识看来,事物就是一种自为存在着的东西,有教养的自我意识,把感性确定性宣称为绝对真理,却反而把这个自为存在本身宣称为一个只是消逝着的环节,并且向它的对立面转化,即转化为听凭对方支配的为他存在的环节。

但是,对于事物的知识到此还没有完成;我们必须不仅按照存在的直接性和按照规定性来认识事物,而且也必须把事物作为本质或内在的东西,作为自我来认识。这种知识出现在道德的自我意识里面。道德的自我意识知道它的知识是绝对的本质性,或者,知道存在纯全是纯粹的意志或知识;道德的自我意识不是别的什么,它只是这个意志和知识;别的东西都只具有非本质的存在,即不是自在存在着的东西,只具有存在的空的外壳。因为道德的意识在其世界表象中把定在从自我之内排斥出去,让它暂时独立,同样它又重新把定在收回到它自己里面。最后,道德的意识,作为良心,就不再是交替地设置和颠倒定在和自我的过程了,它知道,它的特定存在本身就是它自身的这种纯粹确定性;道德的意识在行为时把自己设置在外面的对象性因素,无非就是自我关于自己的纯粹知识。

这些就是构成精神与其真正的意识相和解的各个环节;这些环节就其自身说都是个别的,惟有它们的精神的统一体才是形成这种和解的力量。但是,这些环节的最后一环必然是这个统一体本身,并且,很明显,这个统一体实际上是把一切环节都结合在自身之内的。在它的定在中确信它自己的精神,不是以别的东西而只是以这种关于自己的知识作为定在的要素;精神宣称它的所作所为都是以义务的信念为依据的,它的这种语言就是它的行为的效准,——行为是概念的简单性的第一个自在存在着的分离,又是从这种分离中的回复。前一个运动〔分离〕所以转变为第二个运动〔回复〕,是因为要求承认的因素把自己设定为关于义务的简单知识,以与差别和分裂为二(entzweiung)相对立,而分裂为二是包含在行为本身中的,并且在这种方式下形成了铁一般的现实以与行为相对立。不过,我们在宽恕〔过恶〕中就曾看到了,这种坚硬性是如何自身消溶和被抛弃了的。因此,在这里对于自我意识说来,现实既是作为直接的定在,这样除了是纯粹的知识以外,便没有别的意义;同样地,现实又是作为特定的存在或者作为关系,这样,它就是自相对立着的东西,也是一种知识,一方面是关于这个纯粹个别的自我的知识,一方面是关于作为普遍知识的那种知识。在这里同时便设定了第三环节,这个环节即普遍性或本质,对于对立双方的每一方来说,都只是被当作知识才有效;并且对立双方终于也扬弃了那还剩下的空洞的对立,而成为"我=我"的知识;这个个别自我就是直接地纯粹的知识或普遍的知识。

因此,意识与自我意识的这种和解的成立表明来自两方面:一方面是在宗教的精神里,一方面是在意识本身里。这两方面彼此之间的区别在于:前者是自在存在形式中的和解,后者是自为存在形式中的和解。正如我们所看到那样,它们最初是彼此分离的;意识在意识诸形态借以出现在我们面前的顺序中,一方面,达到了这个顺序中的各个个别的环节,一方面,远在宗教也赋予它的对象以现实的自我意识的形态以前,就达到了各个环节的结合。这两方面的结合还没有被揭示出来;正是这个结合结束了精神的诸形态的系列;因为在这个结合中精神达到了自我认识,精神不仅知道它自在地或按其绝对的内容说是怎样的,也不仅知道它自为地按其无内容的形式说或从自我意识方面看是怎样的,而且知道它自在和自为地是怎样的。

但是,这种结合业已自在地发生了,特别是在宗教、在表象向自我意识的回复中,不过这种结合还不具有本来的形式,因为宗教这一方面是"自在"的方面,而"自在"的方面是同自我意识的运动相对立的。因此,结合〔不属于自在的方面〕而相反地属于另一方面,即自身回复的一方面,这方面在自身中就包含着它自己和它的对立面,而且不仅是自在地或以一种一般的方式,并且还是自为地或以发展了的和有差别的形式包含着它们。内容,以及具有自我意识的精神的另一方面,只要它是另一方面,它就是完满地现存着的并且被揭示出来了的;那尚未实现的结合乃是概念的简单的统一性。概念在自我意识本身这方面也已经是现存着的;但是正如在前面出现的那些形态那样,概念也和其余的那些环节一样,都是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的形式。——因此,概念是自己确知自己的精神的形态这样一部分,这部分仍然停留在它的概念里并被称为美的灵魂(dieschoneseele)。美的灵魂即是自我确知的精神在其纯粹透明的统一性中关于它自身的知识,——即自我意识,这自我意识知道关于纯粹的在内在自身的这种纯粹知识就是精神,知道它不仅是对于神的直观,而且是神的自我直观。——由于这种概念坚持把它自己跟它的实现化对立起来,它就是片面的形态,我们既曾经看见这种片面的形态消逝为空虚的泡影也曾经看到它的肯定的外在化和前进的运动。通过这种实现化,这种无对象的自我意识的自身固执性,概念与其充实内容相对立的规定性就被扬弃了;概念的自我意识获得了普遍性的形式,而它保留下来的则是它的真实的概念或已经得到了实现的概念,也就是关于纯粹知识的知识,不过这种纯粹知识不是象义务那样的抽象的本质,而是象本质那样的知识,这一种本质知识,就是一种纯粹的自我意识,而这一种自我意识同时就是真实的对象;因为真实的对象就是自为存在着的自我。

这个概念,一方面在行动着的自身确定的精神中,另一方面在宗教中,使自己得到了实现;在后一种形态〔宗教〕中,概念获得了绝对内容作为内容,换句话说,获得了处于表象的形式中,即处于对意识说来是异在的形式中的内容。与此相反,在前一种形态〔精神〕中,形式就是自我自己,因为形式包含行动着的自身确定的精神,自我是在履行着绝对精神的生活。象我们看见的那样,这种形态就是上述简单的概念,不过这概念放弃了自己的永恒的本质,而在那里存在着或者行动着。正是在概念的纯粹性中,包含着上述简单概念的分裂为二或表现于外,因为这种纯粹性就是绝对的抽象性或否定性。同样,正是在纯粹知识本身中,具有简单概念的现实性的要素或它所包含的存在的要素,因为这种纯粹知识就是简单的直接性,而这直接性既是存在(sein)和特定存在(dasein),又是本质;前者是否定的思维,后者则是肯定的思维本身。最后,这个特定存在同样是从纯粹知识——正如它既是特定存在又是义务那样——回复到了自己的存在或恶的存在。这种步入自身(insichgehen)构成概念的对立,从而是关于本质的非行动着的、非现实的纯粹知识的出现。但是,它〔纯粹知识〕出现在这种对立中,就是参加这种对立;本质的纯粹知识自在地放弃了它的简单性,因为它就是分裂为二或否定性,而分裂为二或否定性就是概念。就这种分裂为二是变成自为(fursichwerden)的过程而言,它就是恶;就它是自在存在而言,它就是持续的善。——现在,那最初是自在地发生的东西,同时也是为意识而发生的,而为意识的东西本身就具有二重性:它既是为意识的,又是它的自为存在或它自己的活动。因此,那已经自在地被设定了的同一个东西,现在重复地把自己既作为意识关于它自己的知识,又作为有意识的活动。每一方都为了对方而放弃了它据以出来反对对方的那种规定性的独立性。这种取消〔独立性〕的活动就是对自在地构成开端的那种概念的片面性的同一个放弃活动;不过现在这是它自己的放弃活动,正如它所放弃的概念是它自己的概念一样。——开端的那种自在的东西,作为否定性,真正说来同样是中介性的东西;因而,它现在把自己设定为它真正是的那样,而否定的东西则是每一方为了对方而有的规定性,并且自在地是自我扬弃着的东西。对立双方的一方是在自身内存在,亦即在它的个别性存在对普遍性的不等同性,另一方是在自身内存在的抽象的普遍性对自我的不等同性;前一方听任它的自为存在消亡,并且外在化自己,自己承认自己〔的局限性〕;后一方放弃它的抽象普遍性的坚硬性,并从而听任它的无生命的自我和它的不动摇的普遍性消亡;于是,前一方通过作为本质的普遍性环节补充了自己,后一方通过作为自我的普遍性补充了自己。通过行动的这种运动,精神——精神之所以是精神,只是由于它在那里存在着,由于它把它的定在提升为思想并从而提升为绝对的树立对立面的活动,并且从这种树立对立面的活动中回复自身,而这种回复正就是通过这种树立对立面的活动和在这种活动本身中进行的——就作为知识的纯粹的普遍性(这种知识就是自我意识),作为自我意识(这个自我意识就是知识的简单的统一性)而出现了。

因此,在宗教里曾经是内容或者是表象他物的一种形式的东西,在这里就是自我自己的行动,正由于概念在起着结合作用,所以内容就是自我自己的行动;因为这个概念,正如我们看到的那样,就是知道自我在自身内的行动即是一切本质性和一切特定存在的知识,就是关于这个主体即是实体的知识,和关于实体即是这种对于主体的行动的知识的知识。——我们在这里所增加的东西,一方面,只是把各个个别的环节集合起来,这些环节中的每一个就其原则来说都表现着整个精神的生命;另一方面,是在概念的形式中把概念坚持下去,其实概念的内容应该说早已在上述各个环节中被揭露了,而概念本身应该说早已出现在一种意识形态的形式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