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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理滴論

法稱著

王森譯

《正理滴論》是一部研究因明學的古典著作。作者法稱為古印度哲學家,他繼承並發展陳那的因明和認識論的學說,著有因明七論,《正理滴論》即是其中的一部。

全論分為三品,簡明扼要地論述了因明的推理法則,一直為各國的學術界所重視,並有不少專著論述其在邏輯學領域的地位和價值。論中對現量和比量的思維活動層次所作的精闢分析,對心理學的研究也有一定價值。

現量品第一

眾人所務,凡得成遂,必以正智為其先導。是故彼智,此論今詳。

正智有二。一者現量,二者比量。

此中現量,謂離分別,復無錯亂。辨察智中,所現影像,其像適於安立名言。即此辨察,名為分別。若能遠離如是分別;復無瞖目,急遽旋轉,乘舟以及諸界不調,所生錯亂;如是之智,名為現量。

此有四種。一者,五根智。二者,意根智,謂五根緣境,自有根智無間而生,即以此智,境為助伴,作等無間緣,有意識生。此初生意,名為意根現量。三者自證。謂諸心心所,各自證分。四者定心。謂修定者,修真實義,至究竟位,所起瑜祇智。

現量之境,名為自相。言自相者,謂若由其境之遠近,識中影像,現差異者,此所緣境,名為自相。唯此自相,為勝義有。唯以力能為境(起識),是實有事之性相故。若異此者,皆名共相。彼則說為比量之境。

復次,即彼現智,即為量果。證境親明,為性相故。帶境而起,是名為量。由帶境故,乃能成其證境親明。

現量品第一終

為自比量品第二

比量有二。一者為自,二者為他。

此中為自比量者,謂於所比,藉三相因,所起正智。

亦於此智,立量果名。如現量說。

復次,因三相者,謂於所比,因唯有性。唯於同品有性。於異品中,決定唯無。

此中所比,謂即有法。於此具有所欲比之差別義。言同品者。謂所立法均等義品。若非同品,說名異品。謂此與彼,相異,相違,或於此中,無彼同義。

復次,三相正因,唯有三種。謂不可得比量因,自性比量因,及果比量因。

此中不可得比量因者,如指某處而立量云:此處無瓶,瓶可得相,雖已具足,而瓶不可得故。言可得相已具足者,謂余種種可得因緣,悉已圓具,應可得物,自體亦有。若物自體,既為實有;其余種種可得因緣,亦實有者;其物自體,定可現見。

言自性比量因者,因之自體,若為實有,即於所立法能為正因。譬如說言:此物是樹,以彼本是興遐巴故(無憂樹,舊譯申恕波)。

果比量因者,謂如說言:彼處有火,以見烟故。

此中後二,能成實事,前一僅為遮止之因。由彼自性,二恒相屬,故擧一義,餘義定隨。設若此二,非恒相屬,即二者間,不相離義,不決定故。此亦即因,與所立義,恒相屬義。尅實而論,即所立義之自體故,從所立義,而生起故。若此既非彼之自體,復非從彼而生起者,此中即以非恒相屬,為自性故。若彼自體,若從彼生,如是二種,或即自性比量因體,或即為果比量因體。唯由此二,為能如實成立實事。

其遮止義,能成立者,唯是由於如前所說不可得義。事若實有,彼不可得,必不容有故。若異此者其可得相,尚不具足,處、時、自性境本玄秘,自身現量,原不能見,其境非有。不決定故。若觀察者於過去時,或現在時,現量曾得,其念不失,由此心行(物不現前)說為非有,方能成立。唯由此義,說物非有,始決定故。

此不可得,由其運用方式各有不同,成十一種。一者自體不可得。譬如說言:此處無烟,烟可得相,雖已具足,而不可得故。

二者,果不可得。如有說言:此處無有烟之不障、能作等因,以無烟故。

三者,能遍不可得。如說此處無興遐巴,以無樹故。

四者,相違自性可得。如說此處定無冷觸,以有火故。

五者,相違果法可得。如說此處定無冷觸,以有烟故。

六者,相違所遍可得。譬如說言:縱令有生,其物之滅,亦非恒定,待餘緣故。

七者,果相違法可得。譬如說言:此處無有冷觸不障、能作等因,以有火故。

八者,能遍相違法可得。如說此處無有霜雪感觸,以有火故。

九者,因不可得。譬如說言:此處無烟,以無火故。

十者,因相違法可得。如說此人無寒慄等,近烈火故。

十一者,因相違果法可得。譬如說言:此處無人起寒慄等,以有烟故。

自第二式果不可得,以下十式,此等皆可攝入第一自體不可得中。謂藉餘義,或有或無,復依各別運用方式,次第列為諸式。然由數習觀察此等運用方式,習者自能於遮止義,得明決智;是故此等不可得式,今於為自比量中說。

此不可得,若由自體相違法等現前可得,若由因等現不可得,而能成立某物非有,或能安立「非有」言說;於此等中,一切時處,若有顯示遮止義者,唯於其物可得因緣悉具足時,始能知其或為可得,或不可得。於餘玄秘諸境義中,彼此相違,互為因果,皆不成就故。諸玄秘境不可得者,現比二量所不能量,為其相故,是猶豫因。彼即非是量所能量,其事非有,亦不成立故。

為自比量品第二終

為他比量品第三

宣說三相正因,(開示他人),是名為他比量。此於因位,安立果名。此有二種,論式不同故。一具同法,二具異法。除論式不同外,二者之間,都無少許實質差異。

此中具同法者:若有一物,其可得相,雖已具足,而不可得;(即可斷言此物非有,亦即此物為「非有」言詞之境。)例如兔角等。今於某處,瓶可得相,雖已具足,而瓶不可得(即可斷言某處無瓶)。

自性因式,亦復如是。若物是有,彼皆無常,譬如瓶等。是為純自性因式。若物有生,彼定無常。是則由其自性本具義法,而成之自性因式。若是所作,彼即無常。是則由限定一義而成。若法因待他法營為,其法自體始得成就,是名所作。如是勤勇無間所發,緣散則壞等,亦應准知。聲是實有,或是有生,或是所作,說名宗法。

如是一切能成立法,其為正因,當知唯由此能立法,若為實有,即能與其所成立法,相屬不離。此義隨宜,先由正量,已各成立。唯以此義為其自性故。又此自性,即因體故。尅實而論,彼即能所二立共自體故。若彼成立,而此不成,應成非彼自性故。亦復彼此可相離故。

復次,果比量論式者,如說若有烟處,彼定有火,如灶等處。今於此處,現見有烟。若因果性實成就者,亦可說因為所立法說。果為其能立之因。

具異法喻,其式如下:若物現有,其可得相復具足者,是則彼物決定可得,如彼青色,此白色等。然於此處,瓶可得相雖已具足,現有之瓶而不可得。是為不可得比量因式。

若非無常,則非實有,非有生,非所作性。聲是實有,或有生,或所作性。是名自性比量因式。

若無火處,烟定不有;而於此處現見有烟。是名果比量因式。

復次,若論式中,具同法喻,即於此式,其異法喻,義准自明。若不爾者,因與所立相隨逐義,應非有故。若具異喻,准知有合,亦復如是。若不爾者,所立無處,因必非有,不成就故。設非自性相屬不離,一法若無,餘法不有;不決定故。

此相屬義,總為二類。一者,即彼自體相。二者,從彼而生相。如前已說。然則,由說離言,合義自顯;是故,說遠離言,即已兼顯相屬着義。若已顯示相屬着義,即此即為顯彼因宗合義言說。若爾,雖或唯由相合屬門,或復唯由相遠離門,但說一義,即足顯因,於同品有,於異品無。故諸式中,初不定需俱說二喻。

依不可得,亦復如是。若物實有,其可得相已具足者,彼物決定可得。既說此語,而實不可得,如是,物非實有,決智既起,合義成就。

復次,此二式中,隨用一式,都不定須顯說其宗。如是且初,具同喻式,譬如說言:若有一物,其可得相,雖已具足,而不可得,是則彼物,但有其名,實無其體;已說此處,瓶可得相,雖已具足,而實瓶體,了不可得;由此其宗,「此處無瓶」即已顯了。義已明故。

具異喻式,亦復如是。言之所指,物若實有,其可得相,又已具足,彼物即應決定可得;然於此處,實有之瓶,了不可得。說此語已,即足顯宗,「此處定無瓶名所指,實有瓶體」。(義已明故)

復次,應說何者名宗。謂唯由自相、隨自、意許、無能違害,是名為宗。言由自相者,謂以所成立性,為所樂為。言唯由自相者,謂唯以所成立性為所樂為,非以能成立性,如以聲上有無常性,為其所立,舉因若云,眼所見性故,此因於聲,不成因性,故亦所立;然於此處,彼為所立,非本樂為;說彼以為能立性故。

言隨自者,謂立論人。彼於此時,宣說能立。是故,若依某論,而說能立,其論作者,於一有法許有多法,彼時立者,隨自意樂,舉其一法,而成立之,即唯此法,為其所立;非是餘法。應如是解。

言意許者,若於一義,由違諍故,安布能立,暗示其義,欲其成立;雖未藉言顯陳其義,亦為所立。彼乃立敵正所諍故。如說眼等必為他用,積聚性故,如諸床座之支分等。此論式中雖未明言「為神我用」,而意實以「為神我用」為其所立。是故非唯言之所陳名為所立。意許之言,當作此解。

言無能違害者,意顯所立,雖已具足種種宗相,然其樂為所成立義,乃為現量、比量、共信、自語等之所違害,由此其義,非無過宗。此中現量相違者,如說聲非所聞。比量相違者,如說聲是常住。共信相違者,如說玉兔非月。自語相違者,如說比量非量。是名四種相違似宗。

如是,若已成就;若尚未成,而樂以為能成立性;若非當時立者隨自意樂成立;若唯言陳,不問意許,若相違義之所遮遣;皆似所立。由翻此等,名正所立。謂唯由所樂自相,立者意許,無能違害,說名為宗。如是已顯無過宗相。

說三相因(開示他人),是名為他比量。此三相中,倘有一相,未經顯說,即似能立。雖已顯說,而於立者,或於敵者,若有不成,若有猶豫,亦似立攝。

若第一相,因與有法相系屬義,或則不成,或則猶豫,如是名為不成似因。如有成立,聲是無常舉因若言眼所見性,兩俱不成。如有成立:一切樹木皆有心識,盡去其皮,樹即死亡故。此因敵者不成。以敵信受,識、根、壽命,悉壞滅時,是為死相;而此死相,非樹所有故。如數論師,成立樂等非是能知,因云本無今生故,或壞滅無常故。此即立者自不成因。如是若於因體,或因所依,起疑惑時,亦不成攝,譬如有人,於霧等性,起疑惑時,為成大種和合火有,而有所說;猶豫不成。又如說言,此山林中,定有孔雀,聞孔雀鳴聲故。彼聲所自來,猶有疑惑(此即因依猶豫不成)。有法不成,亦不成因。譬如成立:真我實體,遍一切處,隨時隨地,我德可得故。

如是,若第三相,異品無性,不成就者,是亦名為不定似因。如有成立:聲常住等,因云所量性故,此因於同品及於異品,或則遍轉,或則分轉,成不定因。如是若於此相,有猶豫時,亦唯不定。如有成立:某人定非一切智者,或立某人具貪染法,因云:吐屬言辭故。此因異品遠離,猶豫不定。一切智者,吐屬言辭,必不可得;此不可得,本無徵驗,成疑因性。是故翻此,以彼吐屬言辭故因,證彼非是一切智者,遂成猶豫。吐屬言辭,與一切智,二者之間,本不相違,故若說言,一切智者,彼即定不吐屬言辭,雖不見其(有合屬義);其遠離義,亦定不成,事有疑故。

事之相違,有其二種。一者,若其因緣具足無闕,法則存住;異法起時,此存住法即歸滅無;如是二者名為相違。如冷暖觸。二者,由其法相,更互違害,不能並存,如有與無。然此二種相違害義,於吐言辭,及一切智,二者之間,皆非有故。

復次,若法非由實相違義證其必無,縱不可得,不定非有。貪等染法,吐屬言辭,因其果性,原不成立。此二法中,彼一本非此一之因,縱彼不有,此吐言辭,不定隨無。如是,吐言辭等,異品遠離,既有猶豫,故成不定。

若有二相,有無顛倒,名相違因。何等為二?謂於同品因定有性,及於異品因遍無性。如所作性或勤勇無間所發性,若以常住為其所立,此二即成相違似因。此二皆於同品遍無,異品定有,故成顛倒。此二能成相違所立,故名相違似因。

更有第三能違意許,相違因耶?如說眼等必為他用,積聚性故,如諸床座之支分等。此因能成、與彼意許、「非積聚他、所受用宗」,正相違反,「積聚他所受用宗」,故成相違。

何故此論,不立彼過耶?彼已攝在前二過中故。由其能成相違所立,不異前二故。或則意許,或則言陳,其為所立,都無異故。

若二相中,一相不成,餘一猶豫,亦名不定。譬如成立:某人離貪染,或有一切智。因云,吐言辭故。此中離義不成,合義猶豫。有一切智及離貪染法,玄秘難知。是故此中,吐言辭因,是有是無,猶豫不定。

若此二相,俱有猶豫,亦為不定。譬如成立:生人肉身具有真我,有命風故。有我無我,二品而外,更無餘蘊能有命風。有我無我,此二品類,攝一切故。此二品類,隨一類中,因於彼有,都不決定。極成有我,或無我處,說有命風,俱不成故。是故生人肉身所具命風,與有我法,與無我法,其遠離性,俱不成就。故命風等,於此二法,無遠離義。此中復無相隨逐義。任指一法,言其有我,皆不成故。若言有我,若言無我,其無合義,及無離義,俱不決定。一義之無,若決定時,能顯餘義,決定非有。合之與離,更互決定,為性相故。即由此義,說合與離,既俱猶豫,故成不定。是故本宗,及相違宗,二種所立,俱不決定。

如是,因三相中,若一一相,若二二俱,或是不成,或有猶豫,隨其所遇,遂有不成、相違、不定三種似因。

復有安立相違決定不定因者。此論何故不立其過耶?比量境中,彼非有故。如前所說,若果比量,自性比量,及不可得比量,三種正因相中,此相違決定,必不容有。三種而外,更無其余,能具決定名正因者。是故安立相違決定能立過者,因彼不察實有事相,由此力故,依自傳承,憑藉比量,於所億度比量境義,說為能立過失。諸造論者,由迷謬故,於境湊泊相違義性;此事多有故。依前所說,安立實事,自性、果性、不可得性,三比量者,如是相違決定,即定不起。

此中舉例,如說若法能於一時與所應合,一切別法,於一切處,悉能結合,彼法即定遍一切處。譬如虛空。許同句義,能於一時,與所應合一切別法,於一切處,悉能結合。其同句義,於彼彼處,皆現有性,唯由其與彼彼別法,相結合時,相隨而起。若於一處,別法非有,彼同句義,即必不能由其自體,充現其處。此量乃用自性因式。

其第二量,譬如說言:若有一法其可得相,雖已具足,而於是處,彼法自體,仍不可得,是則彼處,其法非有;譬如某處,實無某瓶。今於彼彼別法中間,共見隙地,汝同句義,執可得相,雖已具足,彼同句義,乃不可得。此量則為不可得比量因式。此量並前自性因式,(與次前量),能成彼此相違宗義故,同時對舉,遂生猶豫。

正因三相,如前已說,僅此已足令義顯了,是故二喻,初非因外,別能立支。由此不復別說喻相。即於因中,喻義已顯故,言正因者,謂於同品,定唯是有,復於異品,一切遠離。如是總說正因共相。若差別相,復有果比量因,自性比量因,此二如次以生起不相離性,即體不相離性,為其所顯;能正顯示,若有烟處,彼處有火,火若非有,烟亦定無,譬如灶中,及相違處。若有一物是所作性,彼物亦必是無常性,無常無處,所作非有,如瓶與空。若異此者,不能顯因,同品有性,異品無性;及如前說,兩種差別,謂果比量因,果性決定,自性比量因,由因自體,即能遍宗。此義既明,即喻已顯。喻之性相,盡於此故。

即由此故,亦即遮遣種種喻過。如有成立:聲是常住,無質碍故,如業,如極微,如瓶。三喻如次,闕所立法,闕能立法,所立能立二法俱闕。所立法等,有猶豫時,為過亦爾。如立此人具貪染法,吐言辭故,如街中人;此人有死,具貪染故,如街中人;此人非是一切智者,具貪染故,如街中人。無有合義,及不說合言者,如說若吐言辭彼具貪染,如某某人;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如瓶。如是倒合,若是無常,彼定所作。上來諸過,由同喻說。

由異法喻,亦復如是,如極微,如業,如空,如次即成所立法等,諸不遣過。其所立法等猶豫不遣過,亦如是說。

譬如成立:迦毗羅等非一切智者,或不可信從,以一切智,或可信從,為其征相,堪為究極正量教法,彼所無故。此中異喻:若是一切智者,或可信從者,彼必能說星宿等事,如哩娑婆,嚩馱曼等。此異喻中,其所立法,非一切智性,或非可信從性,猶豫不遣。

能成立法,猶豫不遣者,譬如說言,某甲言辭,不為通達三吠陀典婆羅門人之所信受,具貪染故。此中異喻,若其言辭,為彼信受,見其不具貪等染法;如喬達摩等制法論者。然於喬達摩等,其能立法,具貪染等,猶豫不遣。

俱猶豫不遣者,譬如成立:迦毗羅等未離貪染,有取着、慳吝故。此中異喻,謂若離染,彼無取着、慳吝;如哩娑婆等。然哩娑婆等,其不離染,及有取着、慳吝,如此能立,所立二法,遠離與否,俱有猶豫。

無離義者,譬如成立:不離貪染,吐言辭故,異喻若云:若離貪染,彼無言說,如彼块石。縱彼块石,雙離二法;然不能成凡離染處,皆無言說,遍遮遣性;故無離義。

不說離者,譬如成立: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如空。

倒離者,謂如說言:若非所作,見彼是常。

此等似喻,不能決定顯因共相,謂因唯於同品有性,於異品中決定遍無;復不能顯因差別相。義准當衣(說正因相),即已遮遣諸似喻過。

言能破者,謂正宣說闕減性等。闕減性等,能立過失,如前已說,若正顯示彼過失,名為能破。謂由此語,能遮敵者所樂宗義,使不得成故。

言似破者,謂諸過類。於無過處,橫說其失,此中多兮,名為過類。

為他比量品第三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