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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二、 毘尼作持要録

一册。民國· 慈舟大師録。見慈舟大師法彙。

結解諸界篇第一、受籌結夏篇第二、依止安居篇第三、受日出界篇第四、悔過修浄篇第五、自恣解夏篇第六、懺六聚法篇第七、受捨衣藥篇第八、半月布薩篇第九、請差教授篇第十,共十篇。

後附:比丘戒相攝頌、比丘尼戒相攝相攝頌、四分戒本懸談、梵網經懸談。

嘗讀律藏云:西域比丘有八種,謂:名字、相似、自稱、乞求、著割截衣、善來、破結使,如法得處所。于中,前五非法,亦非住佛法中者,姑置勿論。次二、唯佛在世時有之。像末以來,唯論第八。所謂“如法”者:傳戒十師清浄,准律結界羯磨等等如法;受戒者,年齡、衣鉢、 遮難等等,無乖佛制,是也。得戒以爲安身立命處,故曰“得處所”。細察今時,恐未必有之。何以故?與者失學,受者盲然故。愚今漸學漸知,實爲“賊住”!賊住固在滅擯之列,當今誰爲能擯之僧?又,倘盡擯之還俗,僧相盡矣!不擯,當返爲白衣,不退,仍爲賊住。有血性者,何以自救?抑何藉口自云“比丘”?反覆思之,祇得以“逆取順受”,作四料揀而諒解之。竊以比丘名位爲人天師範,原非國王名位可比;而國王爲擧世所重,故强以比之:如舜禹揖讓而有天下,順取也;以道化民,順受也。湯武征伐而有天下,逆取也;救民於水火,順受也。桀紂子登父業,順取也;暴虐無道,逆受也。其纂奪而又暴虐者,皆逆取逆受也。若上古如法得處所比丘,即如舜禹。其次、與者雖不如法,受者如法受持,即如湯武。近時縱有如法與者,未能如法受持,即如桀紂。苟與取俱不如法,即纂奪而又暴虐。罪惡滔天,何以自解?此四料揀中,有慚愧者,想必不致甘心爲三爲四。其第一,生此末世,福薄難遇。其第二,受持在我,何憚而不爲?是以,願與有志學戒持戒者,速改賊住之操,以戒自救救人爲急務。否則不但三寶無護;身後之身,何怙、何恃?即或另有殊勝功德,亦當以戒律爲基礎。何以故?戒爲諸宗入道第一法門故。既不願持,何如不受?若因不受不得入三寶之門;既入門已,甘心作賊,必有果報在。出家同袍,以爲然乎?(四分戒本懸談)

一四三、 沙彌律儀要略

一卷,七千餘字。雲棲蓮池大師輯。見雲棲法彙第二册。

上篇戒律門—明沙彌十戒。下篇威儀門—明二十四門威儀:敬大沙門第一、事師第二、隨師出行第三、入衆第四、隨衆食第五、禮拜第六、聽法第七、習學經典第八、入寺院第九、入禪堂隨衆第十、執作第十一、入浴第十二、入厠第十三、睡臥第十四、圍爐第十五、在房中住第十六、到尼寺第十七、至人家第十八、乞食第十九、入聚落第二十、市物第二十一、凡所施行不得自用第二十二、參方第二十三、衣鉢名相第二十四。

註釋三種:

①【沙彌律儀要略增註】

二卷。卍續藏第一○六册(一三三—一七六)。清· 廣州沙門弘贊註。

②【沙彌律儀要略述義】

二卷。卍續藏第一○六册(一七七—二四○)。清· 昭慶沙門書玉科釋。

③【 沙彌律儀毘尼日用合參】

三卷。卍續藏第一○六册(二四一—三四一)。清· 晦山沙門戒顯訂閲,石樹沙門濟岳彙箋。

將毘尼日用彙入沙彌律儀,加以箋釋。

一四四、 沙彌十戒威儀録要

一卷。卍續藏第一○六册(三四二—三四九)。明· 蕅益沙門智旭,依律重輯。

藏中:十戒法並威儀,失譯人名,文多繁複錯誤;大比丘三千威儀,亦失譯人名;南山行護威儀,多屬大比丘事。近世沙彌成範(笑岩月心老人著),杜撰,違律,不可依從;百丈清規,元朝世諦住持穿鑿,尤爲可恥!

獨雲棲大師律儀要略,頗有斟酌,堪逗時機;而開遮、輕重、懺悔之法,尚未申明。今不得已,重爲輯録。仍分十戒、威儀兩門。至於授戒之法,事屬大僧,兹不重出。

初、十戒門。

次、威儀門:敬大沙門第一、事師第二、隨師出行第三、入衆第四、隨衆食第五、禮拜第六、聽法第七、習學經典第八、入寺院第九、入堂隨衆第十、執作第十一、入浴第十二、入厠第十三、眠臥第十四、圍爐第十五、在房中住第十六、到尼寺第十七、至人家第十八、乞食第十九、入聚落第二十、市物第二十一、凡所施行不得自用第二十二、參方第二十三、受具遮難第二十四、請和尚法第二十五、比丘六物名相第二十六。

一四五、 沙彌學戒儀軌頌註

一卷。卍續藏第一○七册(九六—一一五)。清· 鼎湖沙門弘贊述頌並註。

今此儀軌,以二十字爲一頌,共成一百一十七頌。並述經律之言,非自臆見。

初受沙彌戒者,未能廣閲十律全經,研究精要;須先學此頌,爲律關犍也。

一四六、 式叉摩那尼戒本

一卷。卍續藏第六十四册(九七—一○四)。清· 廣州南海寶象林沙門弘贊輯。

序……大小兩乘,同秉尸羅;出家五衆,共遵戒法。第以時當末法,人多喜受撥持。虚霑戒品,反作苦海中敝囊。或以狂慧,妄談般若,輕毁毘尼。致使愚蒙隨習,後進無門。寧知如來備盡物機,教闡三乘,戒立五衆。而女性闇鈍,煩惑偏厚,乃制以六法,令其二年預學大尼一切諸戒威儀;戒體漸成,方聽受具。然其所依,必以知律大尼爲師,但大尼不得向説五篇七聚之名,惟聽語令不婬不盜等諸戒威儀。嗟夫!末代,大尼罕遇,知律者全稀。既不蒙於親授,復不許閲篇聚之文,無由得知止持作犯;縱有向上之志,而無措足之方!爰是,稽諸律本,編集所應學法,俾有慚有愧、樂學戒者,時而習之。順治庚寅(一六五○)孟夏。

(初) 學四根本—婬、盜、殺、妄。

(二) 學六法—染心相觸、盜減五錢、斷畜生命、小妄語、非時食、飲酒。

(三) 學二百九十二法。

一四七、 沙彌尼比丘尼戒録要

一卷。明· 雲棲蓮池大師輯。見雲棲法彙第二册。

實則唯録沙彌尼十戒及威儀而已,並無比丘尼戒。

一四八、 沙彌尼律儀要略

一卷。卍續藏第一○六册(三四九—三五五)。清· 寶華山讀體律師集。

上篇戒律門。下篇威儀門—二十二門威儀。

一四九、 毘尼日用録

一卷。卍續藏第一○六册(五三—六四)。明· 力果道人性祇述。

録華嚴經浄行品之“當願衆生”偈,及密部咒語,以備行人從早起至晚睡,遇境逢緣,隨時持誦。

又云:今所録者,與宣城圭師所集“苦海浮囊”大約相同;其中增補,稍有差别。

一五○、 毘尼日用切要

一卷。卍續藏第一○六册(六五—六九)。清· 寶華山沙門讀體集。

註釋一種

①【 毘尼日用切要香乳記】

二卷。卍續藏第一○六册(六九—一一九)。清· 昭慶沙門書玉記。

一五一、 沙門日用

二卷。卍續藏第一○六册(一二○—一三二)。清· 廣州沙門弘贊編。

文分二篇:上篇持誦門—大同毘尼日用。下篇資具門—明衣鉢名相等。

一五二、 經律戒相布薩軌儀

一卷。卍續藏第一○七册(一七七—一九五)。明· 沙門如馨纂要。

五戒相、八戒相(第三不邪婬,誤。應作“不婬欲”)、沙彌、比丘、尼戒相。

審戒儀式、清涼國師十事自勵、六祖(慧能)緣起外紀、五種色衣著、依律造衣法、比丘三時課誦儀、沐浴偈咒、傳錫杖儀、受食五觀(以下偈咒,大同毘尼日用)。

三聚浄戒、三種羯磨—此下明諸法名相,從四法起,至二十五護戒神。

後録善見律有關戒律諸問答,計三十二條。

一五三、 律苑事規

十卷。卍續藏第一○六册(一—五二)。元· 沙門省悟編述。

結界、落髮、受五戒、布薩、安居等儀。祝聖等儀。請住持、執事等。類似百丈清規。

一五四、 皈戒要集

三卷。卍續藏第一○七册(六三—八二)。清· 鼎湖沙門弘贊輯。

受三皈、五戒、八戒法。

一五五、 八關齋法

一卷。卍續藏第一○七册(八二—八七)清· 鼎湖沙門弘贊輯。

一五六、 受五戒法

一卷。宋· 慈雲遵式大師撰。見金園集卷上——卍續藏第一○一册(一一二)。

一五七、 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篇

一厚册。民國· 弘一大師編録。大藏經會版。

依南山律,摭挈其在家居士所應學者,輯爲一部。分爲四篇:

㈠ 宗體篇:分爲戒法、戒體、戒行、戒相四門。

㈡ 持犯篇:分持犯總義、持犯别相、二門。

㈢ 懺悔篇:分二:略分化制通局,别明化教二懺。

㈣ 别行篇:分六:敬佛儀相,入寺法式,造像塔寺,瞻視病人,離諸非法,出家宗致。

後附:戒體章名相别考、日中考、周尺考、受十善戒法、南山律祖年譜、靈芝律師年譜。

一五八、南山祖師禮讚文

一卷。卍續藏第一三○册(九七—一○一)。

集南山禮讚序:宋· 餘杭沙門元照述。南山祖師禮讚文:宋· 孤山沙門智圓述。南山祖師禮讚文:

宋· 霅川沙門仁岳述。南山祖師禮讚文:宋· 天台沙門允堪述。

右三文,卍續分作三目。實則已經元照律師編爲一部,應作一目。作一目,則元照律師之序,及中間、文後、連繫之文,方有著落,方能連貫耳。

一五九、 錢塘靈芝大智律師禮讚文

一卷。卍續藏第一三○册(一○二—一○三)。門人岩香蘭若則安述。

一六○、 得依釋序文緣起

一卷。卍續藏第一五○册(九八—九九)。日僧慧堅撰。

古心如馨、三昧寂光、見月讀體、宜潔書玉、四位律師傳。

我佛之道,三學而已矣;惟戒律壽命于道。故南山云:律爲法命,弘則命全;若其不弘,正法斯滅!中國元明以來,典型盡失。萬曆間,古心律師傑出于世……

附:

學四分律入門次第

弘一大師著

先習止持,後習作持。

習止持者:應先熟讀背誦戒本。今宗四分南山一派,宜誦南山删定戒本。並參閲四分律含註戒本,及佛陀耶舍譯四分戒本,懷素集四分戒本。

既已熟讀背誦戒本,應詳閲四分律初分,及第四分中調部毘尼(與四分律戒相表記對閲) ;並參閲重治毘尼事義集要(明清諸師之作,此爲最善。)前十卷;毘尼止持會集,四分戒本如釋。(毘尼珍敬録,及毘尼關要,較前三種稍遜,然亦可參閲。又,浄心誡觀法,教誡新學比丘行護律儀,芝苑遺編,釋門歸敬儀,章服儀,律學發軔,皆可披閲。)

於四分律初分,既已詳細窮研(四分律初分,實爲律學之基礎,故初學者,宜詳細窮研),再閲四分律含註戒本疏行宗記,及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卷自篇聚名報篇乃至懺六聚法篇。(今人未嘗窮研本律,即誦疏鈔,故罕有能入門者。冀後之學者,依次修習,毋悕速就。)

既已通比丘律,應略習比丘尼律。宜閲四分律第二分一至九,毘尼事義集要卷十六、十七,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下卷尼衆别行編。

既已習止持竟,應習作持:

習作持者,應先熟讀南山隨機羯磨;並參閲懷素集四分僧羯磨。

既已熟讀羯磨,應詳閲四分律第二分十已下,迄於終卷。(閲時,宜節要記録,既便記憶,亦可備異日檢查。)並補閲毘尼事義集要中,已前所未閲者。

然後再閲隨機羯磨疏濟緣記,及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已前所未閲者。

像季已來,律宗寖衰;羯磨結界,罕有行者!真修之士,不須求待他人,宜自密修勝行。余嘗宗根本説一切有部律,集自行抄一卷,以備有部學者承用;若習四分律者,宜準是規式,别集四分律自行抄,依之行持,檢尋良便。

已上略述學律入門次第竟,若更欲廣研他部者,應先閲僧祇、五分、十誦律,及諸律論。(閲南山撰述者,凡引諸律及律論處,亦宜隨時檢閲原文;以南山引文,頗多删略,文義不顯;須檢原文,乃可明了。)後再詳閲義浄三藏所譯根本説一切有部律(義浄三藏,留學印度二十餘年,專攻此部;歸國已來,譯傳此部律文,凡二十部,二百餘卷,精碻詳明,世稱新律。靈芝於此部律文未嘗詳研,故疑其與十誦同;實則開遮輕重與彼大異。學者幸虚懷研求,毋執固見。),並詳閲南海寄歸内法傳。

若有餘力,再博涉續藏經中律部諸作。懷素、允堪二師、雖與南山、靈芝異其軌轍,然實各有所長,學者宜悉詳覽焉。

學根本説一切有部律入門次第

民國· 弘一大師撰

學有部律者,與學四分十誦等異:彼則章鈔繁雜,條理紛糅;斯乃專宗律文,唯依自部。故義浄三藏云:“出家之侣,各依部執”。又云:“且神州持律,諸部互牵,而講説撰録之家,遂乃章鈔繁雜,故使覆一簣而情息,聽一席而心退。上流之伍,蒼髭乃成;中下之徒,白首寧就?律本自然落漠,讀疏遂至終身。又,凡是製作之家,意在令人易解,豈得故爲密語,而更作解嘲?譬乎水溢平川,決入深井;有懷飲息,濟命無由。準驗律文,則不如此:論斷輕重,但用數行;説罪方便,無煩半日”。今承是義,略述入門次第。中人之資,依斯修習,二年可訖。以視他部難易遲迅,較然大殊矣!

余初學律,緜涉數載,忘前失後,難卒檢究,爾後,撮要編録,乃獲領悟,貫其條理。編録之法,誠學律者之扃鐍矣。今述次第,即依是法,綜通始末,以貽來葉,知所歸趣焉。(若有他人已編就者,先不宜披閲。必須自費一番心力,别爲編録,乃能獲其實益也。)

應先熟讀背誦苾芻戒經,並參閲律攝。(初閲律攝,未能一一了解;於其不解者,略之。)

次閲苾芻毘奈耶五十卷,尼毘奈耶二十卷,並撮要編録。(參考靈峯閲藏知津挈録經文大綱之法;及余所編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記。)

次閲破僧事二十卷,藥事十八卷,出家事四卷,安居事一卷,隨意事一卷,皮革事二卷,羯恥那衣事一卷,雜事四十卷,尼陀那五卷,目得迦五卷,並撮要編録。是中、雜事,尼陀那,目得迦,宜别分類,編定目次,以便檢尋。

次閲百一羯磨十卷,撮要編録。别依攝頌編略註本。

次閲南海寄歸内法傳四卷,擇其關於律學者,撮要編録。並閲護命放生軌儀法一卷,受用三水要行法一卷,説罪要行法一卷。

次編毘奈耶頌略註。 次編律攝表記。(律攝原文有繁衍者,應加删削;若太簡略,未易明了者,參考他書增補。)並編芯芻戒經含註本。

元拔合思巴集:出家授近圓羯磨儀範一卷,苾芻習學略法一卷,併屬此部,亦宜參閲。

扶桑學者編佛學大辭典中,律宗名義頗爲詳備,應别請覓,以供檢尋。

昔義浄三藏法師,學於西域二十五年,該通三藏,而偏精律部,翻出有部律文十九部,百九十八卷;又别撰内法傳等四部七卷,譯綴之暇,曲授學徒,凡所行事,皆尚急護,漉囊、滌穢,特異常倫,學侣傳行,遍於京洛。泥洹而後,斯宗遂衰。妙典無傳,琅函久錮,不其惜歟!

余以夙幸,嘗預鑽仰,憂其墜失,矢願弘布,既集犯相摘記一卷,自行抄一卷,並述斯文,録於卷末,冀初心者,始涉有津。敢以闇短,光顯法門。振其絶緒,當復俟諸後賢矣!

根本説一切有部毘奈耶犯相摘記

一卷。

【凡例】 律文繁博,今簡其常應習誦省察者,别録一卷,以便檢尋。而所録者,專宗律攝;間兼本律。以持犯戒相爲主;釋義之言,亦小存録。編末附録南海寄歸内法傳數節,至爲切要。

目録:四波羅市迦法、十三僧伽伐尸沙法、二不定法、三十泥薩祇波逸底迦法、九十波逸底迦法、四波羅底提舍尼法、衆學法、七滅諍法,附録。

根本説一切有部毘奈耶自行抄

一卷。

【凡例】 律制:有四清浄苾芻共住,同學、同見,即可羯磨結界,行衆僧事。若勝緣不具,僧事莫辦者,亦應隨分隨力,依律行持。毋待他人,獨修勝行。是編之作,意在於斯。

宗根本有部羯磨之文,集心念,對首法十數篇。

文有五章:一、 懺罪法,二、 褒灑陀法,三、 安居法,四、 隨意法,五、 衣藥受浄法。附鉢及金銀法。末附食罷發願法。